根據丹麥《國籍法》,可因下列情況取得丹國籍:
1、出生在丹麥、父母一方為丹麥人的子女;出生在丹麥的非婚生子女,其父具有丹國籍者。 2、丹境內棄嬰,無實據確定其國籍者。 3、父親為丹麥人、母親為外籍的子女,出生時未取得丹國籍者,可在其父母婚后取得丹國籍,但須未滿18歲并未婚。 4、未滿12歲的外籍兒童被已婚夫婦(一方須具有丹國籍)或一未婚丹麥公民依丹收養程序領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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