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歐盟經濟圈的居民(包括中國公民)申請工作和居住許可簽證情況如下:
1.簽證申請暫時居留超過90天以上
非歐盟經濟圈的居民需要申請申根簽證進入瑞典境內。但是來自于和瑞典簽有簽證協議的國家(美國,日本,加拿大,瑞士和其他一些國家)是不需要簽證入境的。
外國公民可以在瑞典駐各國的外交機構的瑞典使領館申請簽證。申請也可以在以下任何的申根國家的代表機構申請:奧地利,比利時,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意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公國,馬耳他,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和西班牙。
申請必須注明是短暫的訪問,并在此期間可以支付他們自己的經濟費用,并得到瑞典居民的邀請,具有旅行保險,往返機票或者足夠返回國內的資金。
2.工作許可步驟和要求
非歐盟經濟圈的公民要到瑞典工作需要在進入之前獲取工作許可。 工作許可可以在申請人的原住地或者居住地的瑞典使領館申請。 使領館會將申請人的申請轉送到瑞典的移民局審批。
來自于非歐盟經濟圈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專家通常比較容易獲得工作和居住許可。 高級管理人員通指那些具有領導作用的人群(比如,負責市場,銷售,出口,購買,人力資源,生產或著研發的人員)。
工作許可也可以簽發給那些勞動力缺乏的工種,通常起初給于兩年的時間。
3.居留許可超過90天以上
非歐盟經濟圈的人在瑞典停留超過90天以上需要獲得居留許可。 該許可必須在登陸瑞典之前在護照上獲得鉛印。 和工作許可一樣,居留許可也是需要在申請人的原住或者居住國的瑞典使領館申請。 由使領館將申請轉送移民署即可。 持有超過12個月以上的居留許可的外國公民就依法享有和瑞典公民一樣的社會和福利保障及納稅責任等。
獲得居留許可者的家庭成員(如配偶,長期同居伴侶或18歲以下的孩子)都可以同時獲得和申請人同時期的居留簽證。 家庭成員如果找到6個月以上的工作機會也可以在瑞典獲得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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